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充分认识实习的意义。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习中,可以加深理解并巩固所学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了步入工作后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 把握新时代实习的工科就业需求。当前,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为代表的煤矿新质生产力,正在迅速改变着煤矿安全高效绿色生产模式,高校在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形式倒逼下,更加应该把实习摆在重要的位置,补强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健全实习教学体系、规范实习安排、加强实习条件保障和组织管理。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三条 准备阶段,由学院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是联系实习单位,聘任实习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制定实习计划。参加实习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操行等级和学业成绩评定决定。一律由学校统一联系实习单位。工作小组向每一同学发放专业实习、认知实习摸底调查表,收集统计调查表,全面掌握实习单位情况,指导小组和指导老师合力确定好各专业各班的实习单位,进行组队,指定好带队教师,选出实习队长、副队长人选,进行统一培训,明确职责。
第四条 实习阶段。时间为不少于19周,其中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学生到各指定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期间带教老师应常驻实习单位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实习总结阶段。为了巩固实习成果,强化学生的管理素质以及时对今后就业应聘和将来工作的成功打下基础,每位学生要求总结实习过程的所得所想,撰写好实习报告,并以班为单位进行实习心得或经验交流,请相关领导和指导老师出席交流会,在交流会上学生进行汇报学习的成果,有条件的实习队,可进行演示。各班经过交流会和实习总结后评选出5篇左右的优秀实习报告,上交的实习报告汇编成册,以肯定实习优秀者,并在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
第三章 实习审批程序
第六条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大纲,其内容包括:校外实习的目的和要求;校外实习的内容和方法;校外实习的程序与时间安排;校外实习记录与报告撰写方法;校外实习的考核方式,各类实习必须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没有实习大纲不得安排实习。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计划,结合实习现场条件拟定的实习执行程序。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及人员安排、实习程序安排、考核等。校外实习单位应尽量与学生就业衔接,学院就业指导小组负责联系学生校外实习单位。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编写的实习指导书教学文件,其内容包括实习大纲阐述的实习目的、要求、内容,实习方式,实习程序,时间安排,实习具体步骤,实习有关的专业补充知识,考核要求和成绩评定标准等。
第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教学实习,学校方必须积极与企业协商一致,确保学生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工同酬基本原则的劳动报酬,但又必须教育学生不能过于看重报酬劳,要着眼于学习(实习也是一种学习与体验锻炼)和长远发展,要通过教学实习,体验企业真实生产环境与过程、锻炼与培养职业精神、职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八条 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学生到不宜涉足的场所,劳动强度过高和有危险性的岗位实习。对单纯以使用廉价劳动力为目的,忽视学生技能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学校不得为其提供实习学生。
第九条 实习学生在离校实习前准备下述材料: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家长知情书
- 安全防疫承诺书
- 实习单位双向选择表
- 单位接收函
- 校外实习安全保证书
- 赴企业实习三方协议(不建议实习单位人事部门作任何调整,该版本法务审核过)
材料填写不规范,数量不全,不准实习。
第十条 10人以上为集中实习,否则分散实习。本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实习要求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组织实习:集中实习是在学校统一安排下,由专业教师带队到实习基地进行;分散实习是在专业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学生或教师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同一实习单位尽量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学生、老师、企业在双向见面会上进行实习情况解答。学生最终确定的实习单位,以学院为准。工资待遇保障,不能只是陈述。对应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并留有培训证据。严格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要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第四章 实习指导老师配备及责任
第十三条 集中组织的实习,校外现场实习指导教师分配原则上不超过1:10学生数,尽可能充分考虑毕业设计指导老师一致,实习毕业设计题目应结合实习单位生产情况。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可配备教师负责实习过程的检查及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实习指导老师原则上由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同时要兼顾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各类型实习都要有一支职称结构合理、老中青相结合的比较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分散实习的学生除选派校内指导教师外,还要由实习现场单位确定一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对于初次担任指导任务的教师,应由具有实习指导经验的老师带领,提前到实习单位熟悉、了解情况,方能承担指导任务。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熟悉实习单位的生产和经营各环节、建设和发展全过程、各工种的任务与要求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及时与实习企业单位联系沟通。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要求及实习地点的具体情况制定实习教学日历。实习教学日历一式五份,教务部、学院、系(教研室、研究所)、指导教师各一份,另外一份同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和实习学生名单一起交送实习单位。对有下井及跟班劳动等实习内容的,要求学生要严格执行实习的安全措施和要求。没有实习教学日历的,不得进行实习。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过程中,应根据实习类别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深入生产实际,学习生产技术管理、工艺流程、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等方面的经验和方法;学会主要工艺流程的一般操作技能,熟悉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学会如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并针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技术问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调查研究,探寻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实习教学各环节的监控纳入日常教学管理,根据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日历,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实习教学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和实习经费;定期开展实习经费使用情况和实习基地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实习总结、实习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工作经验交流等;协调学院实习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要求学生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表扬好人好事,批评违纪现象,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系汇报,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可以聘请企业技术人员为学院的兼职实习教师,负责学生校外实习期间的组织管理、技能训练等工作。
第五章 实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八学期第二周周末返校,第三周开始进行毕业设计工作。实习结束后,按时返校。实习满 19周后,学生不得自己另外寻找实习单位并按要求返校。自行联系校外实习单位的同学必须办理自行联系校外实习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实习经费用于学生往返实习地的交通费、住宿费、实习补助费、学生团体保险费,异地实习教学资料费、耗材费,校外实习单位收取的实习管理费、场地租赁费、技术人员指导费及培训费等。严格按照《新疆工程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向教务处提交的实习总结应包括实习的基本情况(实习性质、实习时间、地点、班级、人数、指导教师(包括职称)及实习准备工作情况)、实习计划的落实、实习安排、学生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质量、实习经费使用、现场服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系(部)成立校外实习指导小组,负责本专业校外实习的具体管理组织,小组成员由系(部)领导、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专业教师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系(部)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外实习的具体组织、落实以及学生校外实习期间的检查、对实习企业的走访、学生校外实习成绩评定和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的考核工作。
第六章 实习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家长应严格遵守与校方签订《学生实习告知书》,服从学校的安排,尊重学院的实习安排和学生的选择。家长有权利对校外实习,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学校应对家长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校外顶岗实习期间其身份既是学生,也是企业的准员工(或称实习员工),要接受企业与学院的双重管理。认真对待实习单位的安排和管理,尊重实习单位的各级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认真向实习单位人员学习。
第二十七条 按照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如考勤纪律、保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自觉遵守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作息,不迟到,不早退,不误工,不做损人利己、有损实习单位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对于违反学校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对在实习期间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学生,将按规定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虚心向工人、技术人员学习,增强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发扬艰苦朴素、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听从指导教师的安排,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特别要遵守保密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对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与在校上课一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经批准,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实习或缺勤累计超过规定实习时间三分之一 ,不得参加本次实习考核,可准予补实习。
第三十一条 实习生要自治、自立,又要发扬互助互学、团结友爱的集体主义精神,使实习组成为一个团结奋进的集体。
第三十二条 实习期间实习期间实习生原则上不准请假,确需请假,1-2天由带队教师和实习单位批准,三天以上由学校批准,并报指导小组备案,达到或超过实习单位批准,三天以上由学校批准,并报指导小组备案,达到或超过实习时间1/3者,按不参加实习论处。
第三十三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驻厂指导教师和班主任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校外现场指导教师和班主任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口要做好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以备相关部门的检查。资料包括:
- 各种实习协议;
- 学生实习任务书;
- 实习安全培训表;
- 学生实习成绩评定;
- 实习巡回检查记录;与企业、家长等信息通报记录;
- 驻现场老师、班主任工作记录、总结等。
第七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学生按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实习的全部内容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能参加实习成绩的评定。未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或无故旷课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实习成绩均以不及格认定,还须按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凡未参加实习或考核不合格者,必须按本次实习大纲要求补修或重修实习,实习费用自行承担。实习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论处。补修实习或重新实习不及格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要结合学生实习态度、日常表现、独立工作能力、实际操作、实习报告质量及实习中进行的必要考核成绩(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进行综合评定,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第三十七条 分散式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实习日记和实习鉴定表后方可参加成绩评定。对于分散实习学生的考核采用小型答辩、口试等形式进行。考核小组由实习指导教师、系主任或专业建设负责人等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成绩评定标准由各学院参照集中实习成绩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毕业的成绩评定,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评定成绩是在校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共同商定,最后由校实习指导小组审定公布,实习优秀率一般不应超过实习生总数四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服从学校安排、积极参加实习、没有旷工和迟到早退现象、实习表现较好、深受企业好评的,按参加校外实习的总人数不超过25%评定(可以设不同等次)。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由学校发荣誉证书与适当的奖品,并给予通报表彰。
第四十条 为了保证学生毕业实习过程的真实性和毕业作业质量,最终成绩的评定应以毕业实习单位书面评定意见和毕业实习报告完成情况为主。若无加盖毕业实习单位公章的书面评定意见,既使该学生完成了毕业实习报告以及其余表格填写完整,也应视作不及格处理。
第四十一条 毕业实习每个等级评分基本标准如下:
- 优
毕业实习符合规定时间长度,实习期间表现突出,毕业实习单位公章的书面评定意见优秀;熟悉掌握实习业务处理过程,具有实际业务应变能力,指导教师反映业务情况优秀;按规定按时完成毕业实习报告、毕业实习报告逻辑清晰,表述准确。
- 良
毕业实习符合规定时间长度,实习期间表现良好,毕业实习单位公章的书面评定意见良好;熟悉掌握实习业务处理过程,具有一定的实际业务应变能力,指导教师反映业务情况良好;按规定按时完成毕业实习报告、毕业实习报告逻辑清晰,表述准确。
- 中
毕业实习符合规定时间长度,实习期间表现一般,毕业实习单位公章的书面评定意见较好;掌握实习业务处理过程,指导教师反映业务情况较好;按规定按时完成毕业实习报告、毕业实习报告逻辑清晰,表述较为准确。
- 及格
毕业实习符合规定时间长度,实习期间表现一般,毕业实习单位公章的书面评定意见一般;基本掌握实习业务处理过程,指导教师反映业务情况一般;按规定按时完成毕业实习报告、毕业实习报告逻辑较为清晰。
- 不及格学生及其处罚
在实习前后及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后果、影响等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不能按时毕业,必须重新接受实习安排并考评为合格方可毕业。
- 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校外实习企业及岗位安排的;
- 实习期间没有正当理由并经申请批准擅离实习企业及岗位的;
- 实习期间旷工超过三分之一时间或迟到早退和请假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时间的;
- 未按规定完成毕业实习报告、毕业实习报告系他人代做或抄袭他人者;
- 无加盖毕业实习单位公章的书面评定意见,或毕业实习单位公章的书面评定意见极差者。
- 实习期间有违反国家治安管理等法律行为、情节及后果影响严重的;
- 实习期间不遵守安全要求,出现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事故,导致企业及相关人员人身重大伤害损失的;
- 其他经学校认定应评为不合格的行为表现。
第八章 安全职责
第四十二条 实习期间学校和校外实习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实习期间“人”、“机”、“物”、“法”、“环”安全管理任务。